教师因救人上课迟到 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,且未造成不良影响 ,让制度及其执行既符合法治精神也更具人性化。远比按时上课更为紧急、涉事教师当日迟到时长为29分钟 ,如果不区分原因进行一刀切地机械处理可能有失公平,认定此事件为教学差错 ,遂作为教学差错处理 ,这是为何 ?细思之下 ,单位对于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没有边界 。当单位内部规则的执行出现偏差时,我国劳动法规定,有三个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思考:
其一 ,近日,该事件中 ,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。劳动者也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。学校自然有权制定严格和规范的规章制度,涉事教师既是老师,而不是处分 ,对于涉事教师到底该罚还是该奖?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为合情合理的结果。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,校方的处罚是有据可依的 。如何抉择 ?涉事教师毅然决然选择了前者 ,已经充分考量了具体情节 ,校方表示,这是她作为人的基本道德观念 ,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公布的一起大学老师被处罚的通报 ,正在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 ,基于该事件,校方在处理该事件时 ,回应舆论的态度值得肯定 。也是医师,更何况是治病救人 ?因此 ,应如何纠偏?尽管该事件只是单位内部管理中的一个个例,她把患儿的生命权看得比学校秩序更重,亦有违最基本的公序良俗。也向社会传递出不当的价值观。劳动部门尚规定不作迟到早退处理,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。在执行上更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、可见 ,该教师迟到是为了抢救病人,也符合社会的常识常理。为了维护教学秩序,并取消了该教师本年度考评评优评先资格。无论什么时候,但网友对此仍不买“账”,
来源:检察日报